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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告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

广告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

广告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如下:

1. 一般企业

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(营业)收入15%的部分,准予扣除;

超过部分,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。

2. 特殊企业 :

化妆品制造或销售、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(不含酒类制造)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,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30%的部分,准予扣除;

超过部分,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。

3. 烟草企业 :

烟草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,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。

4. 其他规定 :

企业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,必须符合以下条件:

广告是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;

已经实际支付费用,并已取得相应发票;

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。

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,除特殊行业另有规定以外,不超过销售(营业)收入2%的,可据实扣除;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广告费。

纳税人每一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(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),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‰范围内,可据实扣除。

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。

特殊行业或企业若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,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。

以上信息根据最新的税法规定和公告整理得出,具体政策可能会有所更新,请以最新的官方公告或通知为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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